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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盛和公司和凯盈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害。本院经庭审认定咸丰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足以证明盛和公司、凯盈公司遭受损害。法院特别指出,对于涉及的大型网络游戏,其开发和运营成本较大,但生命周期有限。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回成本。如果允许游戏剧情大相似的网络游戏在这个周期内继续运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构成替代,势必会影响权利人的追讨成本或获取利润。这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其创作的激励,最终也会影响对其他潜在创作者的激励,影响整个社会的文化繁荣和消费者福利。在这种可以构成替代的游戏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应尽快停止。

在各方利益的平衡上。虽然咸丰公司在被控侵权游戏的开发运营上肯定投入了一定的成本,但被控侵权游戏的持续运营也能为其带来好处。但是,很明显,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网络游戏的消费者来说,在责令咸丰停止提供涉嫌侵权的游戏后,仍有其他选择,因此利益不会受到重大损害。本案中也不存在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此外,虽然本院已作出事前判决,要求咸丰公司停止侵犯《蓝月亮传奇》版权,但由于判决尚未生效,无法立即发生停止被控行为的效果,无法避免胜和公司和凯盈公司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有必要责令咸丰立即停止被控行为。对于盛和公司、凯盈公司具体适用的保全行为,本院因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咸丰公司发布了被控侵权游戏,因此不支持这一主张。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被控侵权游戏的传播和运营应归为复制或信息网络传播,因此本院不会处理第二次请求中与第一次请求重复的内容。

一审判决结果

因此,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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